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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本月起“老赖”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总局最高法专线已锁定170多万“老赖”
发布时间:2018-03-09 10:05:07信息来源:本站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要求,从本月起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要求,从本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
今后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窗口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老赖”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将数据交换至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格限制才能自动解除。
目前,工商总局已经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已归集了170多万“老赖”身份信息。下一步,工商部门将联合更多部门,继续加大对各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力度,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文明办[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资委、工商局、银监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大力推动诚信建设,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0日
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公安部
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
民用航空局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树立诚信社会风尚,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达成如下意见。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用惩戒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信用惩戒的范围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四、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2014年3月31日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推送,并对其联合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
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法另行协商。
(文章摘自中国法治红盾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