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531-86993319
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

0531-86993319
13335195128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民商之家
民商之家
终身负责制下,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重点和方法
发布时间:2018-03-09 10:15:01信息来源:本站
2017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员额法官对案件质量全面负责、终身负责全面实施。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指出,诉讼为解决纠纷争端而设,证据则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可见,对证据的
2017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员额法官对案件质量全面负责、终身负责全面实施。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指出,“诉讼为解决纠纷争端而设,证据则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可见,对证据的审查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中之重。如何才能将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让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终身不被责任追究呢?笔者就民事诉讼中对证据审查的重点和方法,谈谈粗浅看法。
一般来说,每一名法官都会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是往往还会出现上诉、申诉、上访、重审、再审、错案等现象,这就说明仅单纯审查证据的这“三性”是不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以看出,审查的重点除了证据“三性”外,还应包括全面客观性、合理逻辑性、经验法则性。
一、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所谓真实性,是指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客观存在的。
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时当事人双方商量好到法院打假官司,这时提供给法院的借款条、合同书等证据就是假的,实际是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和执行。这就需要凭法官的经验来辨别真假,从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目的、履约的可信度、正常人生活和经营的合理性、当事人自然状况等去分析和鉴别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若是简单地认为当事人双方对证据均无异议就作出裁决,就会产生假案、错案。
2.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对原件、原物,有时当事人也会动手脚,所以应认真仔细审查,复印件、复制品最好在法官见证下完成,可省去对一致性的审查。对待上述问题的审查,一是在对方当事人对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对该单一证据轻率认定,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去判断;二是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时,会形成偏听偏信的态势,俗话说“兼听则明”,这时法官就可以充当被告方对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的真实性进行辨析,认真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3.审慎分配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举证不能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在一方有律师,另一方没律师的情况下;或是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普普通通的自然人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就出现不平等现象。我们在对待一方为诉讼能力低下的社会弱势群体反驳对方主张而又无证据的情况时,应慎重下判,切勿轻易、简单地认定举证不能而败诉。对弱势一方合理的反驳、辩解和存有疑点的证据,应认真仔细审查。
4.全案证据之间不应相互矛盾。就单个证据来说,好似各自都是真实的,但证据和证据间出现矛盾时,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审核全案证据,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充分举证,对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尽可能满足,对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职权裁定的程序性事项的证据应及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从全案运用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着重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形成证据链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达到完全确信和实现去伪存真。
二、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所谓合法性,就是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
1.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非法手段形成取得的证据,如以暴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形成获取的证据,就是来源上不具有合法性,即人们常说的“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再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文本,类似这样的规定就是对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形式上也要具有合法性。
2.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里不是说,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就是不合法、就不能采信,这一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说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应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这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这类证据不属于优势证据;三是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要小于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言和证人提供的证据。
3.逾期提供的证据,能否简单地判定违反规定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逾期提供证据的不能简单地判定违反规定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这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未提异议的,不算逾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该条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是不予采纳的;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虽然逾期,也应当采纳。
三、关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所谓关联性,就是证据要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要与案件事实相关。
1.单个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这里规定的主要是对单一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进行分析鉴别。笔者在审理一起个人向银行贷款纠纷案件时,就遇到银行主张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是汽车分期担保合同,而非房屋按揭贷款担保合同,问题出在了银行拿错了格式化合同,造成了担保内容与本案贷款内容不相关,其主张也得不到支持。看似证据真实、合法,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也不能采纳。
2.各证据之间是否相关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就是说,只单个证据进行审查还不行,还应审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不能有相互矛盾的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也应相关联。
终身负责制时代对法官的要求更高、更严。司法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只有很好地审查好证据,才能做到事实清楚,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最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