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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三)
发布时间:2019-05-30 02:00:00信息来源:本站
6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刑法第337条)【38】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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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刑法第337条)【38】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27】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

(刑法第286条)【27】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64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65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3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66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刑法第381条)【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7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6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6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7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70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8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9条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2

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一款)【13】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73

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151条第二款)【17】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74

故意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5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第324条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6

过失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77

倒卖文物罪

(刑法第326条)【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8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刑法第419条)【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7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36】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1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2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8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3】【30】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85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32】【刑修九】

 

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86

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3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87

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

(刑法第303条第2款)【33】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88

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

(刑法第225条)【10】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9

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

(刑法第225条)【23】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0

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

(刑法第225条)【24】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1

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

(刑法第225条)【21】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

非法经营(赌博机)罪

(刑法第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93

非法经营(伪基站)罪

(刑法第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

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95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

(刑法第318条)【39】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6

骗取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18条)【39】

 

(一)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7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9】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8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1条)【39】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9

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2条)【39】

 

(一)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一)【31】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0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3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